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管理问题的通知
宜昌市地方税务局
宜昌市国家税务局 文件
宜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宜地税发〔2006〕30号
市地方税务局 市财政局 市建设委员会
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
税收政策管理问题的通知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城区各地方税务分局、国税分局,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单位: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鄂政发〔2006〕1号)、《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国税局 湖北省地税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鄂财税发〔2006〕4号)、《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鄂地税发〔2006〕38号),结合我市实际,现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减免税情况的清理
各级税务机关应对已享受或正在享受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个体经营户的减免税情况进行清理。检查企业吸纳的下岗失业人员和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所持的《湖北省再就业优惠证》(以下简称“优惠证”)是否加盖税务部门戳记,是否记录被企业吸纳的时间或享受优惠政策的期限,凡未按要求办理的,应按规定补盖和补记。
二、关于优惠证跨区域使用的问题
下岗失业人员跨地、市、州或跨县(市)区从事个体经营或再就业的,持优惠证到再就业地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签署意见。再就业地为宜昌城区(不含夷陵区,下同)的统一到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理。主管税务机关凭劳动保障部门签署的意见办理减免税手续。
三、关于从事个体经营的税收管理问题
(一)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活动,凡在工商部门办理的营业执照登记类型为个体的,无论其规模大小、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多少,均按个体经营享受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下岗失业人员从事彩票销售业务,凡提供的居民身份证、优惠证、临时税务登记证、与彩票管理机构销售协议书的签订人相一致的,按个体经营享受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保险代理业务,凡提供的居民身份证、优惠证、与保险公司劳务合同的签订人相一致的,按个体经营享受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由各保险公司将提供的资料汇总造册后办理。
下岗失业人员从事出租车营运,符合下列条件的按个体经营享受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由各出租车公司将提供的资料汇总造册后办理。若为自有车辆挂靠出租车公司的,提供的居民身份证、优惠证、行车证或购车发票、与出租车公司经营权租赁合同的签订人应一致;若为租用出租车公司的车辆,提供出租车公司的固定资产明细帐,同时提供的居民身份证、优惠证、出租车公司租赁合同的签订人、租赁发票的交款人应一致。
(二)自2006年1月1日起,对持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至3年期满(减免税期限不得扣减停歇业时间)。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应以上述限额为限。
对2005年底前核准享受再就业税收优惠的个体经营人员,从2006年1月1日起按上述政策规定延续享受至3年期满,原优惠政策规定停止执行。
(三)个体经营享受再就业优惠政策实行按月(667元)减免、年度清算的方式。年初下达减免税文书,录入减免税信息,同时在纳税人的优惠证上注明享受的期限。本年度12月份由主管地税机关进行清算,若减免税金额调整的,应下达减免税文书,录入减免税信息。
货物运输业代开票纳税人享受再就业优惠政策,实行开票即征税款,年度清算退税的方式。若纳税人年定税额小于限额(8000元)的,原则上按定税额退税;纳税人能够按规定建立收支粘贴簿(包括运输合同、承运单据、运输发票、过路过桥费、油费、保险费、养路费等),提供税票原件以及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经主管地税机关审核并与同类车辆的最大承运能力比对后在限额内办理退税。若纳税人年定税额大于限额(8000元)的,按限额退税。
四、关于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税收管理问题
可申请享受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企业实体包括服务型企业(除广告、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商贸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以下简称“企业”)。
(一)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认定工作由劳动保障部门负责。企业在新增岗位中新招用持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向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劳动保障部门递交认定申请。宜昌城区范围内的统一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递交认定申请。企业认定申请时需报送以下材料:
1、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持有的优惠证;
2、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
3、职工花名册(企业盖章);
4、企业与新招用持优惠证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
5、企业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记录;
6、《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定(实际)工作时间表》(见附件);
7、劳动保障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其中,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要提交《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证书》。
(二)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接到企业报送的材料后,重点核查下列材料:一是核查当期新招用的人员是否属于财税[2005]186号文件中规定的享受税收扶持政策对象,优惠证是否已加盖税务部门戳记,已加盖税务部门戳记的新招用的人员不再另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二是核查企业是否与下岗失业人员签订了1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三是企业为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记录;四是《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定工作时间表》和企业上年职工总数是否真实,企业是否用当年比上年新增岗位(职工总数增加部分)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必要时,应深入企业进行现场核实。
经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核查属实,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核发《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以下简称“认定证明”),并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定工作时间表》加盖认定戳记,作为认定证明的附表。
(三)对于已在2005年底前核准享受再就业减免税政策的企业(除房屋中介、典当外),在剩余期限内仍按原优惠方式延续享受至3年期满。主管地税机关税收服务科对照市局或县(市)区局公布的名单审核后,企业按月申报挂欠税。年度终了,企业根据实际经营情况提出减免税申请,由主管国税、地税机关审批后下达减免税文书,同时在下岗失业人员的优惠证上注明被企业吸纳的时间。
(四)除已在2005底前核准享受政策的企业外,对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商贸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从2006年1月1日起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根据吸纳下岗失业人员数,按照每人每年4000元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得结转下年。优惠政策期限为3年。
享受再就业税收优惠的企业,实行按月预挂欠税,年度清算的方式。月预挂欠税总额=劳动保障部门预核再就业人数×333元。企业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后,持预挂欠税申请报告、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认定证明及《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定工作时间表》、安置下岗失业人员的优惠证,向主管地税机关办理预挂欠税登记。
年度终了后,企业持以下资料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减免税清算,主管地税机关审批后下达减免税文书,同时在优惠证上注明被企业吸纳的时间。应提供的资料包括:①减免税申请表及《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减免税计算表》;②劳动合同;③工资发放表;④企业为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凭据及《职工社会保险费增减情况申报表》;⑤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认定证明及《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实际工作时间表》;⑥优惠证。
企业自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次月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清算后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不足抵扣的,扣减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征收的,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城区各地税分局应在每年1月30前将企业实际减免的税款和剩余额度等信息传递给同级国家税务局,剩余额度由主管国家税务局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按税收减免程序扣减企业所得税。
五、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的税收管理问题
(一)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从事金融保险业、邮电通讯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服务型企业中的广告业、桑拿、按摩、氧吧,建筑业中从事工程总承包的除外,以下简称“经济实体”),凡符合以下条件的,经有关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1.利用原企业的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或关闭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
2.独立核算、产权清晰并逐步实行产权主体多元化;
3.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本企业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从事工程总承包以外的建筑企业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本企业职工总数70%以上(含70%);
4.与安置的职工变更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
企业认定的主管部门为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经贸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其中,地方企业“三类资产”的认定由财政部门出具证明;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认定及其产权多元化的认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经贸部门)出具证明;富余人员的认定、签订劳动合同以及安置比例由劳动保障部门出具证明。中央企业需出具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联合批复意见和集团公司(总公司)的认定证明,具体办法按国家经贸委等八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执行。
(二)具有上述证明的经济实体申请减免税的,应向其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下列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
2.税务登记证副本;
3.由财政部门出具的《“三类资产”认定证明》;
4.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经贸部门)出具的主辅分离或辅业改制的证明;
5.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经贸部门)出具的《产权结构证明》(或《产权变更证明》);
对中央企业兴办的经济实体,上述3、4、5项是指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联合出具的批复意见和集团公司(总公司)出具的认定证明。
6.由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经济实体安置富余人员认定证明》;
7.经济实体职工花名册;
8.原企业与安置的富余人员劳动关系的变更协议及经济实体与富余人员签订的新的劳动合同(副本);
9.经济实体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
10.经济实体为所安置的富余人员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11.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三)主管税务机关接到经济实体报送的材料后,重点核查下列材料:一是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经贸部门)出具的主辅分离或辅业改制的证明和《产权结构证明》(或《产权变更证明》);二是由财政部门出具的国有企业的《“三类资产”认定证明》;三是由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经济实体安置富余人员认定证明》,具体包括:经济实体安置的富余人员是否属于国发[2005]36号文件中规定的享受税收扶持政策对象;经济实体安置的富余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经济实体是否与安置的富余人员签订了新的劳动合同;经济实体为安置的富余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记录。必要时,应深入经济实体进行现场核实。
经济实体当年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比例的计算公式为:当年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当年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人数/企业职工总数(上年年底职工总数+当年新安置富余人员人数)×100%。
六、关于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和应税项目适用政策问题
兼营免税项目和应税项目的,企业应将免税项目与应税项目分别核算,根据免税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计算免税项目的所得额;不能分别核算的,免税项目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若为核定征收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分别核定免税收入与应税收入。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不予减免企业所得税。
七、关于帐务核算不健全的企业享受税收优惠的问题
对于帐务核算不健全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核定其应纳税额。对于按原方式享受税收优惠的企业,属于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按核定额提供发票,下达减免税文书。对于按新政策享受税收优惠的企业,当核定的应缴数总额小于限额时,按核定应缴数下达减免税文书;当核定的应缴数总额高于限额时,按限额下达减免税文书。
八、关于税收优惠政策的监督管理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审批减免税时,在优惠证中加盖戳记,注明减免税所属时间。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税务部门应加强认定证明的管理,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联合做好定期检查和重点抽查工作,抽查企业不得少于各类应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企业的15%。每年12月份,劳动保障部门、税务部门共同开展本地区认定证明的年检工作,防止和杜绝骗税、逃税情况的发生。凡经年检合格的,由劳动保障部门在认定证明上加盖“年检合格”印戳,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实际工作时间表》上签署审批意见,由税务部门核准继续给予企业或个人享受相关减免税待遇。宜昌城区范围内的企业实体统一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地方税务局、市国家税务局负责年检。不参加年检的企业不得继续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在年检中发现弄虚作假,伪造认定证明和骗取税收扶持政策的,应缴销认定证明、追缴所骗税款,情节严重的,应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申请继续享受税收扶持政策的,应持有经县以上劳动保障部门年检的优惠证,申请办理本年度减免税手续。
附件:1、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减免税计算表
2、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定( )实际( )工作时间表
二〇〇六年四月十日 二〇〇六年四月十日
二〇〇六年四月十日
主题词: 再就业 优惠 政策 通知
宜昌市地方税务局
宜昌市国家税务局 文件
宜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宜地税发〔2006〕30号
市地方税务局 市财政局 市建设委员会
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
税收政策管理问题的通知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城区各地方税务分局、国税分局,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单位: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鄂政发〔2006〕1号)、《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国税局 湖北省地税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鄂财税发〔2006〕4号)、《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鄂地税发〔2006〕38号),结合我市实际,现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减免税情况的清理
各级税务机关应对已享受或正在享受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个体经营户的减免税情况进行清理。检查企业吸纳的下岗失业人员和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所持的《湖北省再就业优惠证》(以下简称“优惠证”)是否加盖税务部门戳记,是否记录被企业吸纳的时间或享受优惠政策的期限,凡未按要求办理的,应按规定补盖和补记。
二、关于优惠证跨区域使用的问题
下岗失业人员跨地、市、州或跨县(市)区从事个体经营或再就业的,持优惠证到再就业地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签署意见。再就业地为宜昌城区(不含夷陵区,下同)的统一到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理。主管税务机关凭劳动保障部门签署的意见办理减免税手续。
三、关于从事个体经营的税收管理问题
(一)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活动,凡在工商部门办理的营业执照登记类型为个体的,无论其规模大小、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多少,均按个体经营享受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下岗失业人员从事彩票销售业务,凡提供的居民身份证、优惠证、临时税务登记证、与彩票管理机构销售协议书的签订人相一致的,按个体经营享受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保险代理业务,凡提供的居民身份证、优惠证、与保险公司劳务合同的签订人相一致的,按个体经营享受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由各保险公司将提供的资料汇总造册后办理。
下岗失业人员从事出租车营运,符合下列条件的按个体经营享受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由各出租车公司将提供的资料汇总造册后办理。若为自有车辆挂靠出租车公司的,提供的居民身份证、优惠证、行车证或购车发票、与出租车公司经营权租赁合同的签订人应一致;若为租用出租车公司的车辆,提供出租车公司的固定资产明细帐,同时提供的居民身份证、优惠证、出租车公司租赁合同的签订人、租赁发票的交款人应一致。
(二)自2006年1月1日起,对持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至3年期满(减免税期限不得扣减停歇业时间)。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应以上述限额为限。
对2005年底前核准享受再就业税收优惠的个体经营人员,从2006年1月1日起按上述政策规定延续享受至3年期满,原优惠政策规定停止执行。
(三)个体经营享受再就业优惠政策实行按月(667元)减免、年度清算的方式。年初下达减免税文书,录入减免税信息,同时在纳税人的优惠证上注明享受的期限。本年度12月份由主管地税机关进行清算,若减免税金额调整的,应下达减免税文书,录入减免税信息。
货物运输业代开票纳税人享受再就业优惠政策,实行开票即征税款,年度清算退税的方式。若纳税人年定税额小于限额(8000元)的,原则上按定税额退税;纳税人能够按规定建立收支粘贴簿(包括运输合同、承运单据、运输发票、过路过桥费、油费、保险费、养路费等),提供税票原件以及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经主管地税机关审核并与同类车辆的最大承运能力比对后在限额内办理退税。若纳税人年定税额大于限额(8000元)的,按限额退税。
四、关于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税收管理问题
可申请享受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企业实体包括服务型企业(除广告、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商贸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以下简称“企业”)。
(一)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认定工作由劳动保障部门负责。企业在新增岗位中新招用持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向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劳动保障部门递交认定申请。宜昌城区范围内的统一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递交认定申请。企业认定申请时需报送以下材料:
1、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持有的优惠证;
2、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
3、职工花名册(企业盖章);
4、企业与新招用持优惠证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
5、企业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记录;
6、《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定(实际)工作时间表》(见附件);
7、劳动保障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其中,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要提交《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证书》。
(二)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接到企业报送的材料后,重点核查下列材料:一是核查当期新招用的人员是否属于财税[2005]186号文件中规定的享受税收扶持政策对象,优惠证是否已加盖税务部门戳记,已加盖税务部门戳记的新招用的人员不再另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二是核查企业是否与下岗失业人员签订了1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三是企业为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记录;四是《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定工作时间表》和企业上年职工总数是否真实,企业是否用当年比上年新增岗位(职工总数增加部分)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必要时,应深入企业进行现场核实。
经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核查属实,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核发《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以下简称“认定证明”),并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定工作时间表》加盖认定戳记,作为认定证明的附表。
(三)对于已在2005年底前核准享受再就业减免税政策的企业(除房屋中介、典当外),在剩余期限内仍按原优惠方式延续享受至3年期满。主管地税机关税收服务科对照市局或县(市)区局公布的名单审核后,企业按月申报挂欠税。年度终了,企业根据实际经营情况提出减免税申请,由主管国税、地税机关审批后下达减免税文书,同时在下岗失业人员的优惠证上注明被企业吸纳的时间。
(四)除已在2005底前核准享受政策的企业外,对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商贸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从2006年1月1日起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根据吸纳下岗失业人员数,按照每人每年4000元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得结转下年。优惠政策期限为3年。
享受再就业税收优惠的企业,实行按月预挂欠税,年度清算的方式。月预挂欠税总额=劳动保障部门预核再就业人数×333元。企业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后,持预挂欠税申请报告、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认定证明及《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定工作时间表》、安置下岗失业人员的优惠证,向主管地税机关办理预挂欠税登记。
年度终了后,企业持以下资料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减免税清算,主管地税机关审批后下达减免税文书,同时在优惠证上注明被企业吸纳的时间。应提供的资料包括:①减免税申请表及《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减免税计算表》;②劳动合同;③工资发放表;④企业为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凭据及《职工社会保险费增减情况申报表》;⑤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认定证明及《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实际工作时间表》;⑥优惠证。
企业自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次月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清算后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不足抵扣的,扣减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征收的,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城区各地税分局应在每年1月30前将企业实际减免的税款和剩余额度等信息传递给同级国家税务局,剩余额度由主管国家税务局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按税收减免程序扣减企业所得税。
五、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的税收管理问题
(一)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从事金融保险业、邮电通讯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服务型企业中的广告业、桑拿、按摩、氧吧,建筑业中从事工程总承包的除外,以下简称“经济实体”),凡符合以下条件的,经有关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1.利用原企业的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或关闭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
2.独立核算、产权清晰并逐步实行产权主体多元化;
3.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本企业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从事工程总承包以外的建筑企业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本企业职工总数70%以上(含70%);
4.与安置的职工变更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
企业认定的主管部门为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经贸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其中,地方企业“三类资产”的认定由财政部门出具证明;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认定及其产权多元化的认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经贸部门)出具证明;富余人员的认定、签订劳动合同以及安置比例由劳动保障部门出具证明。中央企业需出具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联合批复意见和集团公司(总公司)的认定证明,具体办法按国家经贸委等八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执行。
(二)具有上述证明的经济实体申请减免税的,应向其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下列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
2.税务登记证副本;
3.由财政部门出具的《“三类资产”认定证明》;
4.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经贸部门)出具的主辅分离或辅业改制的证明;
5.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经贸部门)出具的《产权结构证明》(或《产权变更证明》);
对中央企业兴办的经济实体,上述3、4、5项是指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联合出具的批复意见和集团公司(总公司)出具的认定证明。
6.由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经济实体安置富余人员认定证明》;
7.经济实体职工花名册;
8.原企业与安置的富余人员劳动关系的变更协议及经济实体与富余人员签订的新的劳动合同(副本);
9.经济实体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
10.经济实体为所安置的富余人员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11.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三)主管税务机关接到经济实体报送的材料后,重点核查下列材料:一是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经贸部门)出具的主辅分离或辅业改制的证明和《产权结构证明》(或《产权变更证明》);二是由财政部门出具的国有企业的《“三类资产”认定证明》;三是由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经济实体安置富余人员认定证明》,具体包括:经济实体安置的富余人员是否属于国发[2005]36号文件中规定的享受税收扶持政策对象;经济实体安置的富余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经济实体是否与安置的富余人员签订了新的劳动合同;经济实体为安置的富余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记录。必要时,应深入经济实体进行现场核实。
经济实体当年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比例的计算公式为:当年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当年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人数/企业职工总数(上年年底职工总数+当年新安置富余人员人数)×100%。
六、关于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和应税项目适用政策问题
兼营免税项目和应税项目的,企业应将免税项目与应税项目分别核算,根据免税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计算免税项目的所得额;不能分别核算的,免税项目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若为核定征收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分别核定免税收入与应税收入。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不予减免企业所得税。
七、关于帐务核算不健全的企业享受税收优惠的问题
对于帐务核算不健全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核定其应纳税额。对于按原方式享受税收优惠的企业,属于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按核定额提供发票,下达减免税文书。对于按新政策享受税收优惠的企业,当核定的应缴数总额小于限额时,按核定应缴数下达减免税文书;当核定的应缴数总额高于限额时,按限额下达减免税文书。
八、关于税收优惠政策的监督管理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审批减免税时,在优惠证中加盖戳记,注明减免税所属时间。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税务部门应加强认定证明的管理,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联合做好定期检查和重点抽查工作,抽查企业不得少于各类应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企业的15%。每年12月份,劳动保障部门、税务部门共同开展本地区认定证明的年检工作,防止和杜绝骗税、逃税情况的发生。凡经年检合格的,由劳动保障部门在认定证明上加盖“年检合格”印戳,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实际工作时间表》上签署审批意见,由税务部门核准继续给予企业或个人享受相关减免税待遇。宜昌城区范围内的企业实体统一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地方税务局、市国家税务局负责年检。不参加年检的企业不得继续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在年检中发现弄虚作假,伪造认定证明和骗取税收扶持政策的,应缴销认定证明、追缴所骗税款,情节严重的,应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申请继续享受税收扶持政策的,应持有经县以上劳动保障部门年检的优惠证,申请办理本年度减免税手续。
附件:1、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减免税计算表
2、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定( )实际( )工作时间表
二〇〇六年四月十日 二〇〇六年四月十日
二〇〇六年四月十日
主题词: 再就业 优惠 政策 通知
2006年4月10日印发
打字:张 巍 校对:税政科 曾 璇 60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