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就失业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加强就失业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区劳动就业管理局(处):
当前,我市金保工程正式上线运行,为进一步完善就、失业登记管理工作创造了良好条件,以此为契机,为切实解决目前工作中存在的重复办证、统计混乱等问题,现将加强城区就、失业登记管理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区劳动就业管理局(处)要高度重视就、失业登记管理工作。就、失业登记管理工作是劳动就业管理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是各级党委和政府加强就业宏观调控,制定就业政策的重要依据。金保工程上线运行对全面、真实、准确地掌握全市就、失业状况提供了有力的手段,同时也对这项基础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就、失业登记工作是劳动者进入金保工程办理求职、培训、社保、享受再就业优惠等一系列劳动保障业务的重要环节,如果劳动者的就、失业登记信息不能准确及时的录入系统,直接影响其他劳动保障业务的办理,损害劳动者的利益,引发新的社会矛盾。各区要抓住我市新的劳动就业信息系统正式上线运行的重大机遇,把切实加强和完善就、失业登记管理工作列为当前刻不容缓的一项重点和主要工作来安排。
二、城区实行统一的就、失业登记工作流程:
1、就业登记工作程序。
(1)正规就业登记程序。按照鄂劳社文[2004]41号和宜劳社发[2004]45号文件,市劳动就业管理处负责全市就业登记管理工作,并直接办理失业保险关系在宜的中央和省属企事业单位、市直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招聘录用人员的就业登记。区劳动就业管理局(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区属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招聘录用人员的就业登记工作。用人单位招聘录用人员后,初次在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录用备案和就业登记业务,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持单位营业执照副本(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劳动合同书、录用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失业证(或报到证等其它就业证件)、照片两张,填写《单位基本情况信息表》(见附表一)、《湖北省劳动者就业录用登记表》(见附表二)和《录用人员就业登记表》(见附表三),申领《湖北省劳动者就业证》(以下简称《就业证》)。单位基本情况没有发生变化,再次办理此项业务,用人单位不需再提供单位营业执照副本(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只需持劳动合同书,填写《湖北省劳动者就业录用登记表》和《录用人员就业登记表》,申领《就业证》。
(2)灵活就业登记程序:从事个体经营人员、以灵活多样就业形式就业人员和农村进城自谋职业人员,由本人持身份证、工商营业执照或社区(或其它就业单位)出具的证明、照片两张等材料,到就业社区、街道或乡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进行认定,并申领填写《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形式就业人员就业登记表》(见附表四),经区劳动就业管理局(处)签章后,办理就业登记,领取《就业证》。
2、失业登记工作程序。
(1)新成长劳动力失业登记程序。失业人员持户口簿、身份证、毕业证、照片两张等材料,到户籍所在地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填写《新成长劳动力失业登记表》(见附表五),经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初审盖章后,报区劳动就业管理局(处)审核,发放《湖北省城镇劳动者失业证》。
(2)由就业转失业人员的失业登记程序。已参加失业保险的城镇由就业转失业人员,应在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60日内,持本人的《就业证》、原用人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本人档案托管的证明和照片等材料,填写《就业转失业登记表》(见附表六),在市劳动就业管理处办理失业登记。
未参加失业保险的城镇由就业转失业人员和已参加失业保险但是未达到享受条件的由就业转失业人员,持本人的《就业证》、原用人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和照片等材料,填写《就业转失业登记表》,到户籍所在地区劳动就业管理局(处)办理失业登记。
(3)灵活就业人员转失业登记程序:从事个体经营人员、以灵活多样就业形式就业人员和农村进城自谋职业人员,其就业状态由就业转为失业后,持本人的《就业证》、工商营业执照注销证明或社区(或原用人单位)出具的证明和照片等材料,填写《就业转失业登记表》,到户籍所在地区劳动就业管理局(处)办理失业登记。
三、城区使用统一的就、失业证编号。新系统启用前已办理的就、失业证号码继续有效。新系统启用后,按照以下方法编号:
1、就业证号:共17位,如:“J4205332007000001”其中:字母J代表就业证,“4205”代表宜昌市,“33”代表区(市直01,西陵区为02,伍家区为03,点军区为04,猇亭区为05,开发区为06, “2007”代表办理年份;“000001”代表序列号。
2、失业证号。除开头字母为S外,其他编码与就业证相同,如:“S4205112007000001”。
四、在统一的时间内完成就、失业登记信息的补录工作。新系统启用前已发生的就、失业登记信息,本着谁办理谁录入的原则,按照规定的标准和要求,在2007年10月31日前全部补录入宜昌市劳动就业信息系统。2007年8月10日以后新发生的就、失业登记信息要求全部通过劳动就业信息系统办理,凡是人工填写的《就业证》或《失业证》一律无效,以上两证要求必须使用计算机打印。
五、劳动者办理就、失业登记以后,就、失业状况发生新的变化,由本人持相关的证明材料,如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录用备案登记和就业登记有关资料在原登记机构办理相关的变更登记手续。各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经办人员在收集、审核相关资料后,在其所持的《就业证》上作好记载,并将有关信息录入劳动就业信息系统。
就、失业证办理信息和就、失业状态变更信息原始登记表格等相关资料必须整理存放备查,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工作必须建立相关工作台帐。
六、保障措施。各区必须选派熟悉业务政策、能熟练操作电脑、政治思想素质较高的人员专门从事此项工作,并配备能够与市劳动就业处联网的电脑、证件打印机等相关设备,从组织人员、硬件设备、技术条件等方面保障就、失业登记工作的正常开展。在2007年10月31日前,各区补录就、失业登记信息工作进展情况,市劳动就业处将实行按月通报。
市劳动就业管理处将加强就、失业管理经办人员的业务培训,并从技术上对各区予以必要的支持,同时加强就、失业登记工作的检查,对不使用宜昌市劳动就业信息系统来办理有关业务,不及时将就、失业信息全面准确地录入系统,导致劳动就业信息系统就、失业信息混乱,影响劳动保障其他业务工作开展,群众意见较多的就业管理机构,宜昌市劳动就业管理处将予以通报批评,限期整改。
宜昌市劳动就业管理处
二00七年八月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