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和企业实体(服务商贸型企业)年检工作的通知

宜昌直聘作者:宜灵通日期:5月前点击:9

关于开展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和

企业实体(服务/商贸型企业)年检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落实就业再就业优惠政策,加强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和企业实体(服务/商贸型企业)规范管理,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现就全市2007年劳服企业、企业实体(服务/商贸型企业)年检认证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认证的主要内容

  1、执行国家劳动政策、法规情况;

  2、吸纳下岗失业人员情况;

  3、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情况;

  4、财务管理、税金减免情况;

  5、生产、经营情况。

  二、年检认证的工作程序

  年检认证采取企业自查与劳动保障部门、税务部门复查、审核认证相结合。各类企业在自查的基础上,分别填写《宜昌市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年度检查报告书》、《宜昌市企业实体年度检查报告书》,并携带相关资料到县以上劳动保障部门、税务部门进行年度检查认证。

  劳服企业需提供以下资料:

  ①《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证书》副本及复印件;

  ②《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③《税务登记证》(国税、地税)复印件;

  ④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⑤职工花名册及当年新安置人员名册(下岗失业人员附《就业证》、《优惠证》复印件等证明);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

  ⑥劳动合同书;

  ⑦企业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记录(复印件);

  ⑧本年度财务报表。

  企业实体(服务/商贸型企业)需提供以下资料:

  ①《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副本)及复印件;

  ②《税务登记证》(国税、地税)复印件;

  ③职工花名册;

  ④招用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优惠证》及复印件;

  ⑤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

  ⑥劳动合同书;

  ⑦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定()实际( )工作时间表(注:2006年元月以后认定的企业提供);

  ⑧企业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记录(复印件);

  ⑨本年度财务报表。

  劳动保障部门对企业年检资料(一式二份)进行审核,并在《年度检查报告书》上(一式四份)签署意见,转主管国税、地税机关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后,将《年度检查报告书》(一式二份)退转劳动保障部门。对年度检查认证合格的劳服企业、企业实体(服务/商贸型企业),由县以上劳动保障部门在《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证书》、《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副本上加盖“年度检查合格”印戳。

  三、企业税收减免

  劳服企业、企业实体(服务/商贸型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按照宜市地税发[2000]42号文件及市地税局、市国税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管理问题的通知》(宜地税发[2006]30号)的程序和要求,企业申报,税务机关审批,办理税收减免手续。

  四、年检认证时间

  二00七年十二月二十日至二00八年一月二十日止。

  五、年检认证工作要求

  1、年检认证是一项政策性强、要求高的工作。各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税务部门要本着对国家负责、为企业服务的宗旨,按照文件要求,坚持原则,严格把关,认真核查相关资料,防止和杜绝少数企业骗税、逃税情况的发生,维护企业及下岗失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2、各劳服企业、企业实体(服务/商贸型企业)要认真开展年检自查和办理年检申报手续。对不按规定时间年检或拒不接受年检认证的企业,劳动保障部门将注销其劳服企业、企业实体资格;对年检不合格的企业要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收回《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证书》、《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注销后的劳服企业、企业实体(服务/商贸型企业)不得继续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经年检合格、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或社保补贴政策的企业,各级劳动部门、税务部门按照相关程序,及时落实税收优惠或社保补贴。

  3、各县市区劳动、税务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认真扎实地开展企业年检认证工作。二00七年元月三十日之前将本地劳服企业、企业实体(服务/商贸型企业)年检认证工作情况以书面形式分别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将根据各地情况,对各类企业及应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企业(不少于15%)进行一次抽查,并对各地年检认证及享受税收政策情况予以通报。

  二00七年十二月十二日

下一篇       上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