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登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关于转发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登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登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鄂劳社函[2005]140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并于每月25日前向市就业处报送《就业登记情况统计表》,市就业处每季度通报各县市区就业登记工作进展情况。
联系人:曾令和 联系电话:6753301
附件:1、2005年宜昌市《就业证》发放计划
2、《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登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鄂劳社函[2005]140号)
二00五年五月十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登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鄂劳社函[2005]140号)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加强就业登记工作的通知》(鄂劳社文[2004]41号)下发后,各地普遍加强了就业和失业登记工作,为规范单位用人起到了推动作用。但仍有个别地方存在着工作进度慢、操作不规范等问题,就业登记的作用没有得到充分的发挥。为进一步加强就业登记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立就业登记工作的目标责任制。就业登记是劳动力市场的一项基础管理制度,是落实再就业扶持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各地要高度重视,切实按照省委、省政府的要求,将就业登记工作落实到实处。要建立工作目标责任制,明确一名局领导负责,明确责任单位和经办部门,行政管理和事业单位密切配合,确保落实到位。要将就业登记工作与完成就业再就业目标任务、落实再就业扶持政策、强化就业服务紧密结合起来,省厅根据就业再就业目标任务,确定了各地就业登记工作的任务,要尽快分解,层层落实。
二、建立就业登记与社会保险扩面征缴紧密结合的工作机制。各地要将建立就业登记与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和社会保险缴费工作紧密结合的机制,配合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加大就业登记力度。重点对非公有制企业、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开展就业登记,并将其纳入社会保险范围。
三、严格《就业证》管理。办理就业登记手续时,应在《就业登记表》上加盖“ⅹⅹ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就业登记专用章”,在《就业证》上加盖就业登记专用章钢印。《就业证》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统一印制,各地不得自行印制。要严格执行就业登记的收费规定,对持《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和进城就业农民工一律免收工本费。
四、建立就业登记的统计制度。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建立就业登记的统计制度,按月向厅失业保险和就业处报送统计数据,省厅将按季通报各地就业登记工作进展情况。
五、加强劳动保障检察。各地要加强就业登记工作的监察,对于未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要依据《湖北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予以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