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委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社区(村)工作事项准入和退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宜昌公告作者:宜灵通日期:5月前点击:10

宜办发〔2021〕24号

各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军分区党委,市委各部委,市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局,各人民团体:

  《宜昌市社区(村)工作事项准入和退出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宜昌市委办公室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1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宜昌市社区(村)工作事项准入和退出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全市社区(村)工作事项准入和退出管理,切实减轻社区(村)负担,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区(村)工作事项是指社区(村)依法履职事项和社区(村)依法协助工作事项。

  (一)社区(村)依法履职事项: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文件明确规定,由社区(村)承担主体责任的事项。

  (二)社区(村)依法协助工作事项: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文件明确规定,由上级党委和政府或其工作部门承担主体责任,社区(村)只负责协助开展的事项。

  第三条 市委、市政府统筹领导全市社区(村)工作事项准入和退出管理工作,市民政局负责社区(村)工作事项准入和退出的申请受理、备案审批、提请发布等日常工作。县级党委和政府负责开展本级社区(村)工作事项准入和退出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委、市政府制定社区(村)依法履职事项清单、社区(村)依法协助工作事项清单和社区(村)减负清单,在宜昌市政府门户网站发布,接受社会监督。各级各部门根据清单规范社区(村)工作事项具体内容,统一实施。

  第五条 社区(村)依法履职事项清单、社区(村)依法协助工作事项清单和社区(村)减负清单实行动态管理,依法依规及时调整并发布。县级党委和政府可根据工作实际制定和调整清单内容,向市委、市政府备案后实施。

  第六条 对于社区(村)依法协助工作事项,相关部门应按照“权随责走、费随事转、事费配套”原则,为社区(村)提供必要的经费和工作条件,同时要对社区(村)工作人员加强业务培训和工作指导。

  第七条 对于社区(村)难以完成或者公益性、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工作事项,符合政府购买服务政策规定的,相关部门应采取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社会力量组织实施。

  第八条 符合社区(村)工作事项准入条件的工作事项,相关部门应向市委、市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批后纳入社区(村)工作事项清单。准入申请实行集中办理,原则上每年一月集中受理1次。

  第九条 符合社区(村)事项准入条件、暂未列入清单但确需社区(村)协办的紧急工作事项,相关部门和县市区应向市委、市政府履行报备手续后实施。

  第十条 因法律法规依据被修订、废止等情形不能继续纳入清单的工作事项,相关部门应及时向市委、市政府申请退出清单。

  第十一条 市县两级纪检监察部门,党委组织部门、政法部门和民政部门、政务服务部门对社区(村)工作事项准入情况开展日常监督。

  第十二条 市直部门和县市区执行社区(村)工作事项准入管理制度情况及准入事项落实情况纳入年度目标管理综合考评和党委(党组)书记抓基层党建述职评议考核。

  第十三条 社区(村)工作准入事项所需工作经费应当明确标准,专款专用,社区(村)党组织、居委会(村委会)、社区(村)社会组织应当及时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 市委组织部、市民政局根据本办法制定社区(村)工作事项准入和退出管理的具体流程。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委、市政府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商市委组织部、市民政局承担。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1年11月30日起施行。

  附件:1.社区(村)依法履职事项清单

  2.社区(村)依法协助工作事项清单

  3.社区(村)减负清单

  中共宜昌市委办公室2021年11月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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